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О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
1、被告甲○○酒後駕車肇事因受傷嚴重(重度昏迷)經送醫急救後,復因肺癌轉送台南市郭綜合醫院治療,惟病情嚴重需插管治療,又因神智不清無法言語,以致肇事後迄今,均無法接受訊問,惟被告甲○○經台南市立醫院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值為212‧49MG/DI(換算為吐氣酒精濃度值為1‧06MG/L),已逾法定標準值,有台南市立醫院檢驗報告一紙可資佐證,並有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員 黃永泉 報告一紙附卷可稽。
2、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在卷可按。
4、台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
5、現場照片十三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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