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0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科技發展基金會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即被告號4樓
乙○○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以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故對附帶民事部分駁回原告之訴,因原審刑事判決認事用法違誤,業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故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甲○○、乙○○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乙○○被訴背信案件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亦對於被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249號判決無罪,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於99年4月20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4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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