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3號
原 告 王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