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3號
原   告  王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依勞動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建鋐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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