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AmebaTechnology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張家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