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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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兩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170號),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兩傳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17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光碟共3片(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藍保管字第897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有明文。惟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同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義之猥褻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參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
三、經查,被告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初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猥褻影音光碟,並自斯時起,在臺北市○○區○○街○○○號前,以每片新臺幣20元之價格,公然擺攤陳列販賣,嗣於同年月12日下午4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17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1年,並於102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170號卷宗核閱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3片,其包裝幫面及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撫摸性器官、性交、性虐待等猥褻畫面,此有擷取畫面列印之照片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9至23頁),足認扣案之影音光碟3片,確係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猥褻物品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自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併予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猥褻光碟名稱│數量│備註│├──┼─────────┼──┼──────────┤│1│凌辱90分│壹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藍字第897號││2│我慢夜│壹片││├──┼─────────┼──┤││3│絕景露天 風呂 │壹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