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震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曹震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6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7月,前開3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8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3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0月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