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玄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鼎隆電機│兆豐銀行土│103年7月7日│28,201元│0000000││││有限公司李│城分行│││││││新隆││││││├───┼─────┼─────┼──────┼─────┼─────┼──┤│002│甲子機電實│彰化銀行思│103年6月30日│6,157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源分行│││││││公司 蕭慶全 ││││││├───┼─────┼─────┼──────┼─────┼─────┼──┤│003│軒源企業股│彰化銀行板│103年7月4日│29,43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鄭水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