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威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員力國際有│上海銀行北│103年9月15日│5,658元│NSA0000000││││限公司│三重分行│││││├───┼─────┼─────┼──────┼─────┼─────┼──┤│002│富力威企業│玉山銀行永│103年8月31日│33,658元│AK0000000││││社許實權│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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