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字第104號
原   告  鄒建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育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