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字第104號
原 告 鄒建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育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