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戊○○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
丁○○乙○○右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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