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雲蘭枝
被上訴人 汪定儒 即悅系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
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