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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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韓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