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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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芝
被 告 劉宗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