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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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胡勝俞
被 告 黃晞育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
附民字第537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1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並
曾為同房室友,被告因此得悉原告在每日睡前,可向監所醫
護人員領取安眠藥Rivotril(該監所人員慣以「SKII」稱之
)2顆服用。被告為私藏上開安眠藥劑,以供自己所需,竟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
月5日下午6時許,在上開忠四工工場第18房內,向原告恫稱
:「要給我安眠藥,如果不給,你的日子就會不好過。」等
加害身體之言詞,致使原告因而心生畏懼,乃於同日睡前領
取前揭安眠藥時,將該藥藏置於舌下假裝業已吞服,迨該監
所醫護人員離去後,隨即吐出1顆安眠藥並交予被告。被告
即以上開恐嚇方式,致令原告交付上開安眠藥得逞。被告又
於99年5月13日上午8時20分許,在上開工場內,利用多數受
刑人群聚甩手而可得共見共聞之機會,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向原告大聲辱罵「幹你娘雞巴」等語,使原告感受難堪不
快,並貶損其人格。被告上開恐嚇取財、公然侮辱犯行,業
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在案,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非財產賠償損害之精
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
㈡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對原告上開恐嚇取財、公然侮辱之行為,有
本院99年度易字第378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前揭
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亦自承兩造有向原告取得安眠藥之事
實(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8號101年2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之事實;並被告因上開恐嚇取財、公
然侮辱之行為,所涉恐嚇取財、公然侮辱罪,刑事部分亦經
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易字第3789號刑事判決就恐嚇
取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公然侮辱部分判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嗣被告不服,向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中),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查
,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之全卷核閱屬實,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對原告分別為上開恐
嚇取財、公然侮辱行為,則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精
神上蒙受痛苦,尚非無因,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
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
,應斟酌加害行為、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經濟能力,暨
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經本院審酌兩造現均仍在
監執行,另兩造之財產狀況,名下均無財產或其他所得,有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2件在卷足
憑。而被告係以恐嚇取財、公然侮辱之行為分別侵害原告之
權益,以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之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就恐嚇取財部分為20,000元,公
然侮辱部分為5,000元,合計共25,000元,尚屬相當,應予
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
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
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附帶
民事訴訟,於裁定經移送之範圍內,免徵裁判費,故本件尚
無訴訟費用分擔之問題(惟如兩造提起上訴,仍應繳納上訴
裁判費),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