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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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成煥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