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陳沛慈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早上九時五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前庭指稱原告已在其他工會工作,涉及民法第487條但書之適用,請被告提證以實其說,並提出被告公會提撥勞工退休金「比例」為多少之《內部規定》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