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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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周勇華 送達代收人 陳麗嬌 被告 高仰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於民國101年8月29日經本院認定不能成立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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