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01號原告 賴薇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謹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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