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鄧凱帆 被告國龍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 洪偉城 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鄧凱帆撤回告訴,由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國龍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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