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姵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姵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使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較諸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郭姵君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且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應於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執行刑時予以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二、經查,受刑人郭姵君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⒉所犯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⒊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⒋所犯如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2.18│98.03.04│97.10.01│├───────┼────────┼────────┼────────┤│偵察機關案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實審││││││├───┼────────┼────────┼────────┤││判決│99.12.16│99.12.16│99.12.16│││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判決確│100.01.03│100.01.03│100.01.03│││定日期││││├───┴───┼────────┴────────┴────────┤│附註│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畢)。│└───────┴──────────────────────────┘┌────────┬────────┬────────┬────────┐│4│5│6│7│├────────┼────────┼────────┼────────┤│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98.08.03│97.04.24、97.05.│97.09.18│98.03.04、98.03.│││09、97年6月間││18│├────────┼────────┼────────┼────────┤││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049、30402│字第23049、30402│字第23049、30402│││號│號│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號│號│號│├────────┼────────┼────────┼────────┤│99.12.16│100.03.31│100.03.31│100.03.31││││││├────────┼────────┼────────┼────────┤│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9年度自字第19號│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號│號│號│├────────┼────────┼────────┼────────┤│100.01.03│100.05.03│100.05.03│100.05.03││││││├────────┴────────┴────────┴────────┤│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畢)。│││└───────────────────────────────────┘┌────────┬────────┬────────┬────────┐│8│9│10│11│├────────┼────────┼────────┼────────┤│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98.10.12、98.10.│98.10.12│99.01.16、99.01.│99.03.10、99.03.││12後某日││19│13│├────────┼────────┼────────┼────────┤│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049、30402│字第23049、30402│字第23049、30402│字第23049、30402││號│號│號│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號│號│號│號│├────────┼────────┼────────┼────────┤│100.03.31│100.03.31│100.03.31│100.03.31││││││├────────┼────────┼────────┼────────┤│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99年度訴字第3596││號│號│號│號│├────────┼────────┼────────┼────────┤│100.05.03│100.05.03│100.05.03│100.05.03││││││├────────┴────────┴────────┴────────┤│編號1至11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畢)。│││└───────────────────────────────────┘┌────────┬────────┬────────┬────────┐│12│13│14│15│├────────┼────────┼────────┼────────┤│詐欺│詐欺│偽造文書│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99.07.29、99.08.│98.02.14│99年2月下旬某日│97.07.24││05││││├────────┼────────┼────────┼────────┤│新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234號│字第7804號│字第7804號│偵字第12695號││││││├────────┼────────┼────────┼────────┤│本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4││1626號│4342號│4342號│2號│├────────┼────────┼────────┼────────┤│100.08.24│100.06.09│100.06.09│100.08.30││││││├────────┼────────┼────────┼────────┤│本院│本院│最高法院│新北地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4││1626號│4342號│5049號│2號│├────────┼────────┼────────┼────────┤│100.08.24│100.06.09│100.09.15│100.09.24││││││├────────┼────────┴────────┼────────┤││編號13、14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判決上訴駁回。││└────────┴─────────────────┴────────┘┌────────┬────────┬────────┬────────┐│16│17│18│19│├────────┼────────┼────────┼────────┤│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詐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97.10.06│98.03.04│97.11.04│97.11.13│├────────┼────────┼────────┼────────┤│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695號│偵字第12695號│偵字第12695號│偵字第12695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2號│2號│2號│├────────┼────────┼────────┼────────┤│100.08.30│100.08.30│100.08.30│100.08.30││││││├────────┼────────┼────────┼────────┤│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2號│2號│2號│├────────┼────────┼────────┼────────┤│100.09.24│100.09.24│100.09.24│100.09.24││││││├────────┴────────┴────────┴────────┤│編號15至2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0│21│22│23│├────────┼────────┼────────┼────────┤│詐欺│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4月│├────────┼────────┼────────┼────────┤│98.01.22│99.09.02│99.09.06│99.04.23│├────────┼────────┼────────┼────────┤│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2695號│偵字第12513號│偵字第12513號│偵字第25157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2號│641號│641號│1229號│├────────┼────────┼────────┼────────┤│100.08.30│100.11.22│100.11.22│101.08.09││││││├────────┼────────┼────────┼────────┤│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2號│641號│641號│5362號│├────────┼────────┼────────┼────────┤│100.09.24│100.11.22│100.11.22│101.10.25││││││├────────┼────────┴────────┼────────┤││編號21、2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641號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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