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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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65號聲請人 陳葉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八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沈尚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1年3月10日│36,178元│JAA0000000││││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