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 武仲祥林美娥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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