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1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告 周哲 也即 周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10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序號

本金

新臺幣12,148元

新臺幣20,162元

利息

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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