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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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宏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乙○○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軟體以「公開權限(即貼文頁面顯示小地球圖示)」方式張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2則貼文辱罵告訴人甲○○○,該2則「公開權限」之貼文,得讓「所有臉書社群軟體使用者」觀覽知悉,即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其貼文之「欸烘乾」、「幹你娘臭機掰」、「幹操林涼臭機掰」、「欸轟乾」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台語與「性交」及「性器官」相關之粗鄙字眼,有輕蔑、難堪之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及聲譽,係抽象之謾罵、侮辱之不雅言語,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無關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之思辯及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亦非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臉書社群軟體貼文辱罵告訴人2則,均係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公然侮辱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恣意於公開之網路社群平臺,張貼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穢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名譽上損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有洗錢罪之前科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428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因細故發生嫌隙,乙○○於民國112年12月6日10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豐燒串燒關東煮店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暱稱「 王宴 」在社群軟體臉書,公開發布貼文2篇表示:「希望你們好好做人,珍惜做人的機會,你們不聽勸! 林北 真的不是軟仔,欸烘乾出來, 莊邱凱偉 ,林北現在指名道姓, 哩嘎 林北出來輸贏!幹你娘臭機掰!不是青漬卡大尾!林北金麻低加等哩,欸轟乾哩來!!!」、「長得像 許效舜 ,自認為是 劉德華 ,幹操林涼臭機掰! 嘎林北 包包登企!林北敢打卡,就不怕哩來!」,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復有社群軟體臉書之截圖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前揭犯行,亦同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然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從而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本件觀諸被告貼文所傳達之言論,固然充滿謾罵及情緒性用語,然並未表達加害於告訴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自難以該罪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檢察官翁逸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丁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