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戊○○
己○○庚○○丁○○丙○○甲○○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明 被告高雄縣鳳山市農會設高雄縣鳳山市○○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何正良 訴訟代理人 余棋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錦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