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戊○○
丁○○甲○○丙○○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被告辛○○
庚○○住台北市○○區○○路○○○號三樓子○○○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
吳芝瑛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複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林美菊
許明德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吳芝瑛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複代理人鄭勝智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黃雨順
許明德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吳芝瑛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複代理人鄭勝智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七樓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