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О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煙毒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煙毒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明定。經查本件除曾傳喚被告乙○○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被告未自動到庭,並未進而依法為拘提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三六四號卷宗核閱無訛,是尚難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依前揭規定,本院認尚不構成沒保證金之要件,所請沒入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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