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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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抗告人 黃雪卿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如未繳應繳抗告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如未於期間內補正,抗告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首揭規定,定期命抗告人補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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