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 何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志昌 被告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八倒數第四行「假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判決第9頁),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