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異議人 黃雪卿 相對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06年6月29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就鈞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係依鈞院106年6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之教示而提起抗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並無違法之虞。鈞院106年6月29日(異議狀誤載為106年6月30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容有違誤,為此爰依同法第485條第4項規定聲明異議,求為廢棄該裁定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固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惟本院106年6月29日所為民事裁定乃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自無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規定聲明異議。異議人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軒豪
法官游欣怡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