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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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原告 林振榮 被告民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愛 訴訟代理人 涂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106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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