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抗告人 黃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8月11日所為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為不合法,而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8月11日所為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云云。惟訴訟事件得否抗告,係基於法律之規定,原裁定依法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其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軒豪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