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黃雪卿 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卷內資料,被上訴人即原告係以104年2月5日府財產字第1040022206號函(見原審卷第42頁)要求上訴人即被告給付自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占用系爭土地之補償金而未果後,於10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訴(見支付命令卷第3頁),請求上訴人給付自99年1月1日起至返系爭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上訴人業已提出時效抗辯(見原審卷第84頁),且被上訴人對於「在99年5月1日上訴人父親過世前,占用系爭土地之人為上訴人父親,上訴人係自99年5月2日開始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並不爭執(見二審卷第74頁),故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應逕送對造):
(一)上訴人係於何時收受被上訴人前揭104年2月5日府財產字第1040022206號函文?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
(二)自上訴人收受前揭(一)所列函文之日往前回溯五年之始日起,至99年5月1日止,上訴人父親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多少?計算式為何?(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請一併參照)
(三)自99年5月2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上訴人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多少?計算式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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