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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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成威
徐君豪 藍元豪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7,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