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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