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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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陳高章
被 告 曾輝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0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20日上午9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29日向伊申請Story生活故事
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若未依約
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
迄至97年8月29日止尚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32,297元
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
交易紀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