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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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民國63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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