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慧玫
代 理 人 林帥孝 律師
相 對 人 紫羅軒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3年度重
勞簡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103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
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