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李協鴻
被 告 張榮峰 (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郭思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戶口名簿
及申請、核發失業給付之相關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