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玉美 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吳玉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3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