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玉美 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吳玉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3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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