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敏菁 即私立青紅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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