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敏菁 即私立青紅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