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棠
訴訟代理人  黃子育
被   告  張簡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4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8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屆期
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
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長慶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銀行│退票日即│
│號││(新臺幣)│││提示日│
├─┼─────┼─────┼──────┼────────┼──────┤
│1│CC0000000│300萬元│102年9月27日│日盛銀行高雄分行│102年9月30日│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360元
合計3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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