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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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倩蕾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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