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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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欐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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