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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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春雨

被上訴人

即被告祭祀公業 黃亨 即公業黃亨

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7萬5,60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

法官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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