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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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130號

原告 林春德

被告 邱惠玲

賴佩如

張憲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邱惠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000元,及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惠玲、賴佩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000元,及附表編號3至9所示金額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惠玲、張憲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55,500元,及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金額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7,826元由被告邱惠玲負擔新臺幣7,662元,由被告邱惠玲、賴佩如連帶負擔新臺幣20,366元,由被告邱惠玲、張憲統連帶負擔新臺幣29,798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賴佩如、張憲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陳述: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邱惠玲簽發並由被告賴佩如於編號3至9背書、張憲統於編號10至17背書交付之支票17紙(下合稱系爭支票),詎按期提示遭退票。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非出於惡意,被告邱惠玲不得以自己與被告賴佩如、張憲統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原告。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被告邱惠玲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被告邱惠玲係為投資腳踏車零件事業,遭被告賴佩如、張憲統詐騙,始簽發系爭支票,不知系爭支票如何由原告取得。

被告賴佩如、張憲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第144條規定「第2章第1節第25條第2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2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第2章第7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69條第1項、第2項、第70條、第72條、第76條外;第2章第9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85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87條、第88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101條外;第2章第10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108條第2項、第109條及第110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之事實,自不負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惡意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邱惠玲不爭執;被告賴佩如、張憲統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被告邱惠玲係以其與被告賴佩如、張憲統間所存抗辯之事由,拒絕給付票款,其又未指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並舉證證明,依前開說明,自應給付票款。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57,826元(第一審裁判費),酌量命被告以比例分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1

FC0000000

36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2月3日

109年12月3日

2

FC0000000

40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3

FC0000000

33萬5,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4

FC0000000

21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9日

5

FC0000000

23萬5,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20日

6

FC0000000

31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7

FC0000000

27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2月11日

109年12月11日

8

FC0000000

36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9

FC0000000

30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10

FC0000000

43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1

FC0000000

35萬4,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12

FC0000000

17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18日

13

FC0000000

38萬5,0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5日

14

FC0000000

32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5

FC0000000

52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29日

16

FC0000000

29萬6,500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17

FC0000000

48萬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車路口分社

110年2月20日

1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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