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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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告 林莉蓁
被告 林炳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萬3700元【計算式:428地號面積2297㎡×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1/4)=482萬37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011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於土地之東側或西側?)照片為佐)。
三、上開系爭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和美地政事務所查詢。
五、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勿遮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