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撤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被告有罪判決,並另諭知無罪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