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五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
住南投身分證被告甲○○男三
住南投居南投身分證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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