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在本院審理時,被告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空言否認犯罪,惟被告如何犯詐欺取財罪,已據原審於判決理由欄詳予說明,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F